法的发展表现为同一历史类型法的变更

       法的发展只通过法律制度自身是不可能得到最终说明的, 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就不可能说明法律制度内部怎样从和谐一致变为相互矛盾, 又怎样从相互矛盾变为和谐一致的。

       法的发展, 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的发展还是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发展, 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 在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总的经济状况要求的规律。对此, 马克思曾经指出,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 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 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 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因此,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

       一般来说,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主要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 即代表先进生产关系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关系的阶级, 建立适合新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法, 如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 资本主义法代替封建制法, 社会主义法代替资本主义法, 就是这样的。尽管社会革命的形式不同, 但它们都意味着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 建立相应的上层建筑。与此相适应的是法的阶级本质的变更。

       但是, 法的发展并不都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发展到非用社会革命的方式解决不可的程度时, 法的发展表现为同一历史类型法的变更, 属于某一社会形态内部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 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手段之一。

       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复杂性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 无论是有形的, 或是无形的, 都遵从这种无限的、永恒的因果定律, 都在这种因果定律作用的范围之内。从浩瀚宇宙到芸芸众生, 凡事都是有因必生果, 有果必有其因, 大到地球大量排放废气致使臭氧层出现空洞, 小到偷盗者杀生招致牢狱之灾, 正所谓是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善因必结善果, 而恶因必有恶果。

       人类文化的开展, 一切知识的进步, 也是由于推究因果关系而得来的。例如, 当你感到热的时候, 内心自然就有一种如何获得凉爽的要求, 有了这种要求, 就要追究为何会热? 如何才能不热? 追究的结果, 便发现得到凉爽的方法, 于是发明了电风扇及空调等。

       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复杂性。首先, 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 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因果关系是科学研究的主要目标之一, 每一位科学家都认识到, 科学领域中的任何一项研究都是由因果关系决定的。其次, 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 才能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因果关系, 更不知道因果报应, 那么这个人就会变得肆无忌惮, 无恶不作, 一旦遭到报应已是病入膏肓, 无可救药了。

       因果互动关系运用于各个领域, 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无风不气浪、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如果人们能够看透世间万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那么就不会上当受骗, 就会在竞争中战无不胜, 取得事业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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