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为理性的法则所决定的”

       一切符合道德价值的社会行为都是朝着建设合理政治秩序的迈进; 反过来说, 凡是进步的、合理的政治事件都必定蕴涵着人类的道德价值以作基础。康德指出,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就根源于人类特有的道德禀性, 这种道德禀性的根据就是人民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建立自己认为优越的国家制度, 这是善的政治表现。共和国家制度是符合道德价值的, 它可以避免战争以及随战争而来的各种灾难和风尚恶化, 进而促进人类社会沿着善的、好的、和平的方向向前发展。不过, 在康德看来, 任何革命都不可能完善人的道德品质, 存在于世界的经验秩序和人的道德本质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也是无法消除的。但也正因为道德本质与现实秩序之间存在着距离和矛盾, 所以真正的道德快乐并不存在于感性经验世界中, 相反, 只能在超验的" 物自体" 世界才会实现; 但另一方面, 这种道德本质始终都在对现实的经验秩序产生作用, 是建构经验秩序的本质性理念。

       可以说, 康德正是依照其先验伦理学的普遍道德价值, 从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来确立法和国家社会生活基本原理的先天来源的。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联, 道德讨论的是人的内在自由, 法律讨论的则是人的外在自由。法律就是规定人们之间外部关系的强制性律令, 其根本问题在于一个人的个人意愿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符合其他人的自由。根据康德的解释, 法律观念的最后基础即为实践理性的命令, 依照这个命令,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服从法律秩序, 这种秩序通过大家共同制定的法则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康德指出:" 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 是道德的法则, 就这些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 它们被称作法律的法则。可是, 如果它们作为法则, 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 那么, 它们又称为伦理的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 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 仅仅是外在实践的自由; 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 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 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 都是为理性的法则所决定的" 。法律是如此, 国家的情况也一样。所谓国家是指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自由意志又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一种社会权力形式, 它可称为共同体或共和国。国家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人们共同而普遍的法律, 协调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 使之互不侵害。总之, 在康德看来, 道德意志就是法治国家法律和社会政治秩序的根据。

       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

       2 0 世纪现代逻辑和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二者的相互渗透, 由此出现了所谓的" 哲学的逻辑化" 与" 逻辑的哲学化" 两大趋势, 并进而形成了" 哲学逻辑" 与" 逻辑哲学" 等新兴交叉学科。

       对于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涵义与所指, 西方的哲学家与逻辑学家的理解不尽相同。依据我国国内大多数逻辑学与哲学工作者的观点, 也充分参照国外研究者的看法, 我倾向于用" 哲学逻辑" 指称不同于经典逻辑或标准逻辑的诸现代逻辑分支, 而将" 逻辑哲学" 定义为研究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的学科。

       我认为, 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其一是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 即逻辑观问题, 其二则是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这两部分构成了逻辑哲学的基本研究问题。由于现代逻辑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 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也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 因此, 逻辑哲学应该是一个以这两大部分问题为基本研究内容的、开放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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