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下属知道违抗命令的行为是无法让上司接受的

       上司可能遇到的最难处理的一种情况就是下属不接受指示, 或者在开会时当着其他下属的面儿对上司做出不礼貌的举动。这种无礼的做法经常发生在那些曾经为部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老资格下属身上。而新被任命的上司面临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又最大。

       某位下属可能会试图影射或者暗示新任上司解决不了手头的问题。如果这种行为受到指责, 这位下属又会做出让步并声称所说的话都是在开玩笑。难道上司连开玩笑也受不了? 下属这样的行为是对上司权威的一种直接攻击, 而实际上也是在试探上司究竟能容忍到什么程度。这些下属想看看不听命令的做法, 究竟能被许可到一种什么样的程度, 以及这样做下去的后果将会如何。下属采取这种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也许是这名下属刚刚错过了一次提升机会, 也许是心怀不满或嫉妒心理, 也许只不过想引起别人的注意。总之, 导致这类行为的原因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要对这种情况加以重视。忽视它就意味着上司将会逐渐失去所有下属的尊敬。如果一个下属可以不服从命令的做法得到了允许, 那么其他下属就会认为他们也可以这样做。要点是别让问题成堆再去处理。

       高级管理层希望一个上司有能力对下属人员进行有效控制, 而不需要上司对此提供帮助。把有这类行为的下属叫到办公室, 开诚布公地与其谈一谈所发生的事情。在会面之前要有所准备, 弄清楚自己想要说什么, 直接而简明扼要地阐明问题。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流, 提醒这位下属到底谁是上司, 这实际上就确定

       了这位下属行为界线。也使这位下属知道问题出在他自身的行为上。如果这位下属因此担心上司会对他的行为怀恨在心, 这时上司就应该确认这位下属是" 一名有价值的下属" 。在遇到下属不服从命令的情况时, 上司应立即与下属讨论这一问题。要让下属知道违抗命令的行为是无法让上司接受的。告诉下属如果能改正其行为, 上司是不会对其怀恨的。权威产生在权力之上, 也产生在权威过后的安抚下。

       人在事物中依正义应受之拘束

       在我国, " 义务" 一词最早出于汉代徐干《中论贵验》中:" 言朋友之义务, 在切直以升于善道也" 。但其含义是指朋友之间必要的相互帮助, 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是来自德国, 译自日本的舶来品, 是法律权利的对称, 是指法律规定义务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目前, 我国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并无大的差异, 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在我国大陆学者中, 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是责任说, 即认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是负担说, 即认为法律义务是国家规定并体现在法律关系中的, 人们应该且必须适应权利主体而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台湾学者的理解也大同小异, 如" 义务就是法律对于特定人所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限制, 是法律所加于人们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拘束" , " 所谓义务, 乃人在法律上应受之拘束, 亦即人在事物中依正义应受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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