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取得诚信
我们从小都听过长辈讲过" 抱柱守信" 的故事。古时候, 有位年轻人和人相约在桥下。他等了许久也没见到约会的人。一会儿河水上涨, 漫过桥来, 他为了守信, 死死地抱住桥柱, 一个心眼地等待着友人的到来。河水越涨越高, 竟把他淹死了。这位年轻人抱柱而死的行为尽管有点迂腐, 然而, 那种" 言必信, 行必果" 的品格, 却是永远值得人们敬佩的。
有许多诺言能否兑现得了, 不只是决定于主观的努力, 还有一个客观条件的因素。有些照正常的情况是可以办到的事, 后来因为客观条件起了变化, 一时办不到, 这是常有的事。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取得诚信, 不要轻率许诺, 许诺时不要斩钉截铁地拍胸脯, 应留一定的余地。当然, 这种留有余地是为了不使对方从希望的高峰坠入失望的深谷, 而并不是给自己不作努力埋下契机。
信誉许诺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对不应办的事情或办不到的事, 千万不能轻率应允。一旦许诺, 就要千方百计去兑现。否则, 就会像老子所说的样" :轻诺必寡信, 多易必多难" , 一个人如果经常失信, 一方面会破坏他本人的形象, 另一方面还将影响他本人的事业。
明代《郁离子》一书中有如下一则商人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济阳某商人过河船沉, 他拼命呼救, 渔人划船相救。商人许诺" :你如救我, 我付你1 0 0 两金子。" 渔人把商人救到岸上。商人只给了渔人8 0 两金子, 渔人斥责商人言而无信, 商人反责渔人贪婪。渔人无言走了。后来, 这商人又乘船遇险, 再次遇上渔人。渔人对旁人说:" 他就是那个言而无信的人。" 众渔人停船不救, 商人淹死河中。这就是言而无信的后果。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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