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出一些蛛丝马迹

       世上常发生这样的事, 我们也常在一些影视报刊中看到这样的事:有的人正在干着很辉煌的事业, 仿佛一切顺水顺风, 如日中天, 不料却变故突来, 事业之舟顷刻轰然坍塌, 变为瓦砾。个人也从万众瞩目沦为不名一文, 甚至成为乞丐或阶下囚。

       难道说这突然的变故就没有发生的一点先兆吗? 不, 不会的。

       一切事情的或好或坏的结果, 都有其产生的原因。比如说地震, 我们知道在它发生前就会出现地光、地声等, 一些动物也会表现异常, 如鸡在半夜时分突然鸣叫, 狗无缘由地突然狂吠不止……

       虽说人生无常, 但许多的结局, 我们还是可以从平日的所作所为, 或其所交往的人员, 或所处的环境中, 看出一些蛛丝马迹, 解读出能预示吉凶祸福的一些密码来。

       根据逻辑思维的规则来分析

       逻辑实证方法是建立在逻辑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和社会实证不同, 它是一种理性实证。逻辑实证方法源于实在法理念。该方法认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在逻辑上一般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法律所包含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逻辑分析方法是一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从注释法学到概念法学到现代英美国家分析法学到法律实在论, 无不以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

       所谓逻辑分析, 就是根据逻辑思维的规则来分析, 确定各种概念、判断、推理的意义及其逻辑关系。逻辑分析主要包括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概念体系、法律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的分析。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义务等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就是一种经典的逻辑分析。逻辑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重大, 正如韦伯所指出的,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 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 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 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 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营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 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 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 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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