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确实不利于社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有些人缺乏自我克制能力, 遇见不顺心的事情, 动不动火冒三丈。还有些人在与别人谈话的时候, 因为一时的冲动, 把一些不该说的话全都告诉给对方, 或者做出一些本来不应该做的事。
无论如何, 冲动确实不利于社交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主要有两个危害:第一, 与易冲动的人打交道, 说话做事得非常小心, 说不定某一个词语或一个手势就会触犯他的忌讳, 造成沟通障碍; 第二, 易冲动对于冲动者本人也没有好处。很多人事前反复告诫自己, 哪些话不要说, 哪些事不要做, 可是一到节骨眼上, 还是忍不住说了不该说的话或做了不该做的事, 事后又懊悔不已。
人们一般不愿与易冲动的人来往。香港的一位姓李的律师最怕同那些容易冲动的客户打交道。他说:" 在与客户接触的时候, 最好在开始的时候就仔细观察他们, 摸清他们的性格特点。如果碰到的是一位很容易冲动的客户, 最好还是躲着点, 否则肯定会被他弄得非常被动。因为涉及到权利问题, 所以谈话的时候他们会非常敏感。如果对方动不动就激动, 就很难与他沟通。有的时候, 想把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向他讲清楚也会感到很困难。有些人的自制能力非常差, 本来已经提醒他什么话不应该说, 什么话可以说, 可是, 到了法官和陪审团面前, 他一激动, 把那些不该说的事情全说了, 而那些该说的反而全忘了。碰到这样的人, 往往很难控制局面。有时能赢的官司, 因为他们的激动, 反而给输掉了。结果他还会指责律师没水平。" 容易冲动的人大多数也比较直爽, 思考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 一般不愿意往深里想。他们对那些复杂的事情不感兴趣, 所以碰到问题很容易冲动。冲动在每个人身上都会发生, 只不过不同的人克制冲动的能力不同。社会交往是人与人相互沟通, 靠的主要是语言的交流, 当然还包括非语言交流( 体态语和事件暗示等) 。情绪激动往往会妨碍交流时的语言逻辑和思维逻辑, 从而导致沟通障碍。所以, 要想使社交行为顺利进行, 就必须训练自己, 提高自我克制的能力, 养成三思而行的好习惯, 决不可像火药碰不得火星儿, 决不可动不动就一跳八丈高。
如何增强自我克制的能力? 首先应该多读书, 学习一点逻辑知识, 提高一下思维水平, 养成有条不紊的习惯; 还要多读一些历史书籍, 养成总揽全局的思维习惯; 读一些兵书, 学习一点战略思想; 最后, 还要学习一点心理学, 注意分析讲话者言语背后的深层含义, 不能只闻其言而不知其意。通过学习, 培养遇事三思、处变不惊的冷静头脑。只有这样, 才不会轻易为几句话所冲动。
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
综合法学之法的概念和本质。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的最大特点乃其综合性, 它融合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的基本观点, 对法及其制约因素作了全面考察分析, 认识更加准确、全面。综合法学承认经济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 它把法的价值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指出法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节和调整, 只要再深入一步即可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 它也关注法的形式和事实因素, 分析了法与国家、法与权力的关系, 揭示了法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职能。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是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进行的, 具有综合性。霍尔认为, 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 法律中的价值成分不仅表达了主观愿望和个人利益, 而且还有助于理性的分析; 人们有时会作出与其愿望相反的行为抑或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是因为他们决定主张正义。他认为, 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分别从法的形式、价值和事实这些单一因素来理解法, 是很不全面、很不适当的, 应当提出一个融法之形式、价值和事实为一体的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来。
第三, 在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上, 综合法学亦有其特色, 即它是与对实证法律的概念分析结合在一起并以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为补充的。霍尔主张把自然法学的观点如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与法学中的实证主义观点结合起来, 认为, 即使是国家颁布的规范, 只要其不具有道德内容也可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而为了给民主的自然法奠定基础, 民主理想应纳入实证法的本质当中。他指出:" 我们特别要把' 被统治者的同意, 以及所有在民主进程中包含有的东西纳入实在法的实质之中。这就是我们必须对传统自然法的实在法理论所做的基本修正。"
由此可见, 综合法学对法律规范本质的认识已比其他法学流派深入了一步, 即联系国家权力同时结合法的道德内容与合理性来认识法的本质, 多多少少避免了自然法学式的抽象议论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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