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认为法最终是要消亡的
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社会意识的发展归根到底是同社会存在的发展相适应的, 社会存在发生了变化, 社会意识就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一方面,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 生产力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关系随之作出调适和重构, 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又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内容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关系, 表现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经济基础的存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否则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就没有保障。在任何国家的政治结构中, 法的上层建筑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法的上层建筑既有实体的, 如法庭、监狱和警察, 也有观念的, 如政治法律思想。
不仅如此, 生产力的发展也间接地促进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 而在社会意识形式中, 以政治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决定了社会意识形式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唯物主义认为法的本原既不是神意, 也不是绝对理性, 更不是所谓君主的主权命令, 而是根植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演进是一个过程, 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现代化。至于法的消亡问题, 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最终是要消亡的, 有的学者认为法是不会消亡的。笔者认为, 这种争论只是由于双方所持的社会历史发展观不同而已, 并无多大的现实意义。在当今中国, 法的演进的重要问题不是法的消亡问题, 而是法的现代化问题。
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社会学上认为, 宗教与国家的分离, 是社会从" 前现代" 进入到" 现代" 的最重要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 是指向彼岸的, 是反功利的; 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 是指向现世的, 是协调利益纠纷的。只有两种取向相反的权威截然分开, 各行其是, " 现代化" 才是有可能生长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政教合一的, 那显然, 这个政府的力量相对于社会就过于庞大了, 除了政府的力量恶性膨胀之外, 其他任何民间的力量都难以生长。" 现代化" 的种子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如果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是受到了外来力量冲击, 被迫地现代化, 那么, 政教合一的体制一定会使这个" 现代化" 了的社会变成一个怪胎。
一般来说, 即使在前现代社会, 宗教也会因其对彼岸的追求精神, 成为一种不同于世俗政权的力量, 可以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而参与到政治中的宗教, 则会由于对世俗利益的介入, 使宗教组织变得世俗化, 使宗教精神本身受到玷污。所以, 对世俗事务的介入, 一贯都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成熟宗教的主流派别一致摒弃的倾向。这也是何以三大宗教的魅力经久不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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